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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免罚?哪些重罚?《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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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废弃矿坑贮存危废最高可罚100万元。”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下称《基准》)。



本次修订依据最新发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轻微违法轻罚免罚,严重违法从严从重。



新增免罚情形,轻微违法轻罚免罚





本次修订继续坚持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的原则,对总则部分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了修订和新增,并将原有3项不予处罚情形划分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并在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中新增1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时间修改为3个月,为企业整改留足时间。



此外,本次修订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新增6项不予处罚情形。《基准》指出,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的燃气锅炉,锅炉总容量在1吨/小时(不含)以上10吨/小时以下(含), 3个月内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可不予处罚。



此外,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可不予处罚。



在北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可不予处罚。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前未申请过排污许可证,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的可不予处罚。



在线监测设备未比对监测,1个月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此外,《基准》指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切实为企业减负。



但“不予处罚”并不等于“免责”。《基准》强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裁量基准更新,严重违法从严从重





需要注意的是,轻微违法轻罚免罚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监测标准、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对严重违法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



例如,在本次修订中,关于自动检测设备在线不正常使用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2万—4万元提高到2万—10万元。



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



在生态环境部和全市都在加强在线监管和处罚的背景下,本次修订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增加了处罚额度。



此外,本次修订还对部分监测标准进行了调整,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时间”从一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在自行监测部分,对自行监测缺失率计算方式进行优化,使计算方法更精细,更公平合理。



在《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新增了《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量大于10吨最高可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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