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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有哪些要求?三部门出台文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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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加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工作。



《意见》指出,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0(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



《意见》指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入社会资本开展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既落实了过紧日子要求,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又引入了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节能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能够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场主体,助力有序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方面,《意见》强调要因地制宜,指出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基准值、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等情形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改造。对于集中办公或有牵头管理单位的公共机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形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对于新建、改造建筑时,适宜在设计方案阶段统筹考虑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此外,《意见》从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还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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